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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桩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06-2003
3.3.4 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 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注:1 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2 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06-2003
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B2245-2004
10.1.4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
一柱一桩的大直径端承灌注桩,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D为桩端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10.1.5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质量检验。直径大于800mm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端承桩应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桩数不应小于总桩数的10%,且每根柱下承台的抽检桩数不应小于1根,对于一柱一桩的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桩基础,检测桩数不应小于总桩数的30%,其余70%可采用可靠的动测法进行检测;直径小于和等于800mm桩及直径大于800mm的非端承桩,可根据桩径和桩长大小,结合桩的类型和实际需要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或可靠的动测法进行检测,检测桩数不应小于总桩数的10%。
10.1.6 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竖向承载力检验的方法和数量可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现场条件,结合当地可靠经验和技术确定。大直径端承桩的竖向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
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工程桩竖向承载力的检验宜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桩数不应小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应小于3根。
10.1.7 复合地基(碎石桩、水泥土搅拌桩等)除应进行静载荷试验外,尚应进行竖向增强体及周边土的质量检验。
10.1.8 抗浮锚杆完成后应进行抗拔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应少于锚杆总数的3%,且不应小于6根。

10.1.9 边坡及基坑支护结构的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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