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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澄
为什么说好律师的胜诉率未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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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眼里,律师就是打官司的,因此,好律师的标准似乎就是打赢的官司多。
在网络没有发达的时代,或者所谓的大数据时代来临之前,即便大家有心查查各个律师打赢官司的比例有多高,只怕也没这个地方查。网络时代的号角一声响,给我们送来了大数据,于是,原先想知道而没法知道的数据,现在总算也能挖出来了。果然,这几天出现了一个统计京沪两地律师胜诉率的网站。清澄君稍稍谷歌了一下,看上去这样大规模公开发布律师胜诉率的网站,好像还的确是中国首创。清澄君热心于用数据来研究法律,原本不能不被这样的大数据吸引。然而,正是因为关注法律数据,却让清澄君忍不住对这个胜诉率统计皱眉头。接下来,就让清澄君说说为什么胜诉率统计不太可能是判断诉讼律师优劣的好方法。首先,也许在世界上大多数地方,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并不需要通过正式的第三方裁判机关来解决,而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的。
假如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能够比较准确地预测第三方裁判的结果,那么,比照这种可能的结果和解是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既省钱又省时间。一个优秀的争端解决律师,往往更有可能准确地向客户展示第三方裁判的可能结果,而一个具有职业道德的好律师也不会为了自己赚钱而有意把客户拖入诉讼的泥沼。
于是,在好律师的指引下,有可能出现更多的和解,于是,这些律师的工作成绩自然无法用胜诉率来衡量——因为根本就没有诉讼。其次,如果和解不成,当事人希望将纠纷提交第三方裁判机构,那么,这个机构也不一定是法院。
尤其在涉及较为复杂交易的商事纠纷领域,提交仲裁庭仲裁,是很多当事人的首选。
一般认为,与诉讼相比,仲裁更为节省时间,更具有保密性,而且仲裁员往往比法官更容易了解相关行业的惯例做法,从而节省当事人举证等方面的成本。
于是,很多优秀的争端解决律师都被吸引到此类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并且利润较为丰厚的商事仲裁领域。而仲裁的结果通常是保密的,因此,统计胜诉率又无法捕捉到这些律师的工作成果。再次,如果和解不成,而且也没有仲裁协议,那么,纠纷会进入法院诉讼。不过,即使针对这些诉讼案件而言,胜诉率仍旧未必体现律师的优劣。
这其中的原因,统计研究上称为选择偏误(selection bias)。
试想客户有一个疑难案件——尤其是自己很可能败诉的案件,他究竟更可能去找一名有经验的好律师,还是更可能去找一位缺乏经验的律师呢。
理性的客户恐怕会尽可能去找好律师,哪怕要支付更高的律师费。反过来,对于客户自认为胜诉把握比较大的案件,他可能就不那么在意律师的水平,或许费用会成为选择律师的重要因素。
于是,经过客户的这样一番挑选,很可能集中到好律师手中的多是难案,而容易打的官司则跑到了不那么优秀的律师那儿。可是,打难的官司胜诉的可能性本来就小,打容易的案子却比较容易赢。这样一来,我们很可能看到好律师的胜诉率反而不及不怎么好的律师。这是第一重选择偏误。但这还没有完,因为不光是客户选律师,律师也可以选客户。初出茅庐,或者名气还不大的律师也许更关心自己能不能打赢下一个官司,建立好名声。
于是,他们更有可能挑比较容易胜诉的案件。反过来,已经经历过很多诉讼,有一定声名的律师则不会将某一件案子的输赢看得那么重,所以,他们会更愿意尝试一下胜诉难度比较大,而报酬也更加丰厚的案件。不过,这样一来,我们同样可能发现好律师的胜诉率反倒变得相对比较低。这是第二重的选择偏误。在这样两重偏误的影响下,即使对于诉讼案件而言,胜诉率与律师的好坏也就不那么相关了。
今年5月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召开的美国法经济学会年会上,几位学者提交的论文的确发现,就美国的经验而言,在医疗纠纷领域,在不进行变量控制的情况下,顶尖律师的胜诉率反而不如二三流的律师。
以上提到的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胜诉率与律师好坏的关联性,并且,这些因素也并非中国独有。而另外一些颇具中国特色的因素,则会令胜诉率与律师质量的距离在中国变得更加遥远。一方面,中国全国性的判决书公开机制还刚刚起步,2013年以前各地的判决书公开情况千差万别,即便2013年最高院建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后,各地仍有较大差异。
因此,中国有相当比例的诉讼判决书并没有被公布出来。
假如依据公开的判决书来统计律师的胜诉率,那又要增添一层选择偏误——这次是决定公开哪些判决书的人作出的选择。另一方面,众所周知,在中国的法治环境下,决定胜诉与否的因素,除了律师质量以外,还有其他“种种因素”,包括客户的身份与地位。有时,这些因素的作用甚至远远大于律师的好坏。在此种种介入因素的干扰下,我们就更难凭胜诉率分辨律师的好坏了。除了上面种种统计上的困难之外,用胜诉率衡量律师质量还必须对“胜诉”有准确的定义。对于一方全胜,另一方全败的案件,分别哪方胜诉比较容易。然而,有大量案件的判决结果并非如此。以支付金钱的给付之诉为例,要准确判断哪一方获胜,必须知道在诉讼之前,被要求支付金钱的一方自愿向对方支付的金钱数额是多少。
只有当法院判决的金额数额大于这种自愿支付的金钱数额,我们才能说要求支付金钱的一方获胜了,而被要求支付金钱的一方败诉了。否则,即便判决要求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实际上这个官司仍然是付钱的那方赢了,因为如果不诉讼,这方要付的钱也许还更多。
当然,清澄君并不是说胜诉率必定不能说明律师的质量。但是,只有在克服了至少两重障碍之后,胜诉率对律师水平的衡量才会变得有意义。一是要能掌握有关判决、和解与仲裁的全面数据,二是要能控制除律师质量之外,各种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其他因素——至少要能控制案件的难易程度。而网络和大数据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我们克服这些障碍还很难说。
就和解与仲裁结果的公开程度而言,这本质上似乎并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由法律界定的权利问题,也就是说,法律到底允许当事人享有多少保密的权利。清澄君记得自己在做实习律师的时候,听沪上一位知名的诉讼律师说过,决定你胜诉或者败诉的,首先是你拿到了一个好官司还是一个坏官司。
这位大律师一语中的。尽管不能否认律师在诉讼胜败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但如果忽略了官司的好坏、案件的难易,意图从胜诉率中直接窥透律师的优劣,那显然是过于天真了。或许,这多少说明点为何世界上别的地方还没有出现这样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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