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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一)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有: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地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机构,其受案范围为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

  (6)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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