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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其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主要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应当做到相同情形相同对待,不同情形不同对待,不应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三)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采取行政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

  1.合目的性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2.适当性

  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

  3.损害最小

  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合理行政原则存在的价值是在于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裁量权包括:种类裁量权、幅度裁量权、程度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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