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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我国民法法律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规范,附之以一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我国目前调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期货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企业破产法》等。

  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世界的运动发展

  世界上复杂的万事万物,不仅是普遍联系的,而且是运动发展的。唯物辩证法认为,运动、变化、发展属于同一序列的范畴,分别使用这三个范畴时,它们各有侧重。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和根本属性,变化则侧重于强调运动中所发生的具体内容的改变,包括事物性质、数量、位置、结构。发展是指事物一种特殊的运动变化――上升性、前进性的运动变化。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所谓过程,是指每一事物都有它的发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具体历史过程无论多么长久,它总是有始有终的,是有限的。无数有限的具体过程构成无限的、永恒发展的物质世界。新陈代谢是宇宙间普遍的永远不可抵抗的规律。新事物是指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具有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前途的事物。旧事物是指丧失了其存在的必然性、日趋灭亡的事物。判断一个事物是新事物还是旧事物,不能根据它在时间上出现的先后,也不能根据它的形式是否新奇、是否具有新特点,以及它的力量是否强大,发展得是否完善。新事物必然战胜旧事物,是由新旧事物的本质特点和事物发展的辩证本性决定的:第一,新事物符合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发展前途。第二,新事物优越于旧事物。第三,从根本上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三、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中国封建社会末期

  清朝乾隆后期也出现前朝的“周期律”,开始由盛而衰。其表现有五个方面:政治上,中央集权强化,官制废弛,官僚整体性腐败腐化。

  经济上,土地兼并严重,地租高利贷加重,无地少地农民增加,农民生活困苦不堪。

  军事上,军力衰败,军备废弛。八旗军、绿营兵腐化无战斗力。

  思想文化上,带着满族异族统治的味道,大兴文字狱,压制异端,万马齐喑。

  对外关系上,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几乎处于与世隔绝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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