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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一)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

  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指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缔结行政合同和缔结什么种类的行政合同。

  (二)行政合同的形式

  行政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法决定,基本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合同的内容

  行政合同的内容是由当事人约定。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不得超越权限,对方当事人有对此给予特别注意的义务。行政机关提出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行政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并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订立方式

  行政合同的订立遵守要约、承诺的规则,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不采用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五)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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