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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备考已经开始,初次考试的考生难免出现畏惧困难的情绪,为帮助广大考生提升学习效率。本站整理了“2020法考备考考点:复议、诉讼自由选择和复议前置”,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本站!

  一、复议、诉讼自由选择

  受理程序中的重要问题,是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关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先复议后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须事先经过复议程序才能提起诉讼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类:

  (1)纳税争议(纳税的主体、范围、数额、方式、比例,不含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滞纳金等强制执行)。

  (2)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裁决、确权处理或发证确认权属、侵犯已经取得(排除初次申请权属登记)的九大自然资源(土地、森林、矿藏等)所有权或使用权。

  (3)反垄断限制集中或不予限制集中的决定。

  (二)复议前置终局

  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作出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为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或省政府的区划勘定或征收土地决定、确认行为、九大自然资源)。

  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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