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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房
临街商铺房屋买卖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沣东新城斗门街办太平村五组村民          ,自愿出售自己现有对集体地皮具有使用权,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临街门面商铺,位于鱼斗路镐京什子西北角,商铺房屋三间两层面积约180平方米,东临镐五路,西临任新焕商铺,北临马建民,现与        从事商业经营达成临街商铺房屋买卖协议:
一、将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与原长安县镐京乡人民政府经委会签定的地皮租赁合同及自己建的临街商铺房屋面积约l80平方米出售转让给        ,全家一致通过同意          代表家庭成员出售转让签定协议。
二、出售转让后,房屋归乙方永久所有,地皮租赁时间从:二零一五年    月    日起到二零三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甲方为乙方代为管理房屋的租赁和修缮。合同期间,由甲方代替乙方收取房租人民币三万元整,于每年10月30日前交与乙方。
三、甲方将自己对集体地皮具有使用权,房屋拥有所有权,临街商铺房屋面积约180平方米和地皮使用年限费折合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出售转让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确保出售给乙方的临街商铺房屋对外无债权、债务,无抵押担保,如出现甲乙双方签定协议之前的经济纠纷和民事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并负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向乙方赔偿。


2、甲方与原镐京乡政府经委会签定地皮租赁合同由乙方继续
履行,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合同主体变更,若变更不成,甲方有义务代乙方与原镐京乡政府协商,保证乙方的合法权利。



3、乙方在使用房屋期内若遇国家项目征用拆迂或公路拓宽,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商有关财产损失赔偿事宜,政府及开发商等有关部门赔偿的地面附着物、地皮租赁费、安置费,除去乙方的四十万费用之外,剩余部分由甲、乙双方所有,甲方占    %,乙方占    %。


4、甲、乙双方签定临街商铺房屋买卖协议书生效之后,乙方取得临街商铺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占有的地皮使用权。

五、违约条款:


1、如果甲方及家属,亲戚阻止防碍乙方在已取得所有权房屋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失,应按乙方经营损失进行赔偿,甲方若强行收回房屋,应加倍赔偿乙方的购买房屋款。


2、乙方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因乙方产生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此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具有法律效应,并附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身份证粘贴处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身份证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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