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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失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
(四)在本合同项下,自发生第二次保险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不含自然灾害事故),绝对免赔率在前次保险事故所适用的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10%,累计增加绝对免赔率不超过30%。
保险车辆超载、超速行驶肇事的,增加不少于30%的绝对免赔率,直至拒赔。


(六)保险车辆在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外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七)保险人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包括施救费用)情况,按以下规定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
1)当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其计算公式: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1-免赔率)
2)当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全部损失保险金额计算。其计算公式:
赔款=[(全部损失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1-免赔率)
2.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是否低于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其计算公式: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1-免赔率)
2)保险车辆的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按照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其计算公式: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1-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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