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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
论案发经过之证据属性
[摘要]“案发经过”材料对提高诉讼效率、正确量刑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它的证据地位颇受质疑。笔者认为,案发经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点,应纳入书证的范围。在刑事诉讼中,应规范案发经过的制作,以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关键词]案发经过;证据;书证
在人权备受推崇的今天,无罪推定、审判中立等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而案发经过作为案件侦破、揭发的直接、完整性反映,不仅集中显现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后的行为表现,而且大量涉及犯罪嫌疑人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或从重等情节,日趋被刑事司法实务界重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对其证据属性,刑事理论、实践界对此看法不一。有人认为案发经过记载的内容仅为侦查人员认识、传闻、亲历活动的体现,认识、传闻不具有客观性,有违证据的实质真实要求,亲历部分具有客观性,但形式不合法,应不具备证据效力 。有人认为案发经过符合证据三性,但对于属于何种证据类型又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是书证,有人认为是证人证言。
案发经过证据属性的不确定性使其在刑事诉讼中呈现出尴尬的角色。
笔者认为,案发经过所涵括的内容符合客观、关联、合法的诉讼证据属性,符合证据三性,应纳入书证的范围。

一、 案发经过符合证据三性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包括下列内容:是司法人员主观之外的客观存在,不属于意识范畴;其存在有形的,能感知的事物;其表现形式可以是其本身的存在,亦可系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质或表述;其所包含的内容应真实可靠。案件侦破经过属于刑事侦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不依赖于侦查人员主观的判断认知,仅是对前期侦查活动的一种回顾与小结,其所反映的事实都是伴随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并不代表揣测、臆想的主观意志下的产物,将该活动以书面载体形式展示其真实描述的特征,正是案发经过客观记载本质使然。

诉讼证据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由法定的主体依法定的程序收集、认定。侦查机关用合法的侦查权的论证无需赘述,这就使其成为制作案发经过唯一主体适格的指向。
其依法定职责展开侦查活动是案件发展的必然,对侦查活动的客观回顾亦应成为侦查程序司法理性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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