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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贫法
摘 要:纵观14到17世纪的英国和中国济贫法制度的发展历史,尽管中英两国在济贫法律制度的发展上各有特色,我们会发现,处于地球东西两端的双方在某些方面是惊人的相似,为何如此相似的中英两国在之后的济贫法发展上走向了截然不同的道路,在西方,特别是以英国为典型,在16世纪末期以后国家逐渐成为济贫的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国家济贫法律体系,在济贫这一领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反观中国,在明代中后期特别是到了清代,虽然中央集权不断加强,但是国家对于济贫这一方面的发展仍然停留在之前的水平上,济贫的主体转移到了民间的力量上,从这一时期开始,中英两国在济贫领域制度建设和发展上逐渐走向不同的方向,本文通过对14到17世纪时期的英国和中国济贫法律制度,特别是对于济贫环境、济贫主体和济贫客体进行比较研究,力求寻找出中英两国济贫法发展在中世纪以后愈行愈远的原因。
关键词:济贫法律环境;济贫主体;济贫客体;济贫措施
一、14-17世纪英国与中国济贫法律环境的比较

(一)济贫法律思想的比较
在济贫体系中,济贫法律思想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一国的济贫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我们可以从民间和官方两个角度去看中英两国的济贫法律思想。
在中国,民间济贫法律思想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儒家的仁爱思想,儒家思想自春秋战国形成以来就成为了古代中国的文化主流之一,;其次是佛教的慈悲观念,这是佛教慈善渊源中最重要的内容;再有就是墨家主张的兼爱慈善济贫思想;此外当时中国在民间还形成了宗族族内相互救助的济贫思想。官方济贫法律思想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而形成的社会救荒、救灾思想,以及重农与仓储、兴修水利和林垦的思想。

在英国,民间济贫法律思想则主要是是基督教的济贫思想,“爱上帝、爱邻人”曾是基督教的两个基本信条,在中世纪,基督教会宣扬“善功得救”,“穷人是圣洁的”,中世纪教会的说教对于信徒的影响是巨大的,它让信徒们认为行善事就是对上帝的捐献。在英国官方济贫观念中,在基督教道德社会有机体观念影响下,英国政府认识到如果富人有责任救助真正的穷人,那么作为社会有机体头和眼的君主和地方官员更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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