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arisingsemi.com--热门资讯】

关金券
国民政府税制改革与抗日战争
民国是政局动荡的时代,也是新旧交替、中西碰撞的时代。这在财税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民国税收制度承袭了晚清税收改革精神,在独特的历史条件下曲折走在现代化的道路上。这一时期,传统税收体系日益瓦解,西方公共税收理论逐渐渗透,又因抗战因素形成传统税种的逆袭,呈现出新旧并行、中西杂糅的别样风格。
民国成立之初,中央政府制定了颁布《国家税法与地方税法草案》和《国家费目地方费目标准案》等一些初具现代意义的税收法律。但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把持中央,地方势力坐大,中国实际上处于四分五裂之中,税收多为地方军阀势力所截夺。
中央政府收不抵支,靠借债度日,以致行政国防费用都难以为继,诸多国家建设蓝图更是纸上谈兵。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与地方军阀势力政治军事斗争胜利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
1928年后陆续公布施行《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海关进出口税则》、《限制田赋附加办法》等一系列有进步意义的法律法规,将关税、盐税、统税、印花税、矿税等主要工商税种列为中央收入,而将田赋、契税、牙税、当税、营业税等适合地方征收的税种列为地方收入。这样通过法律形式为中央集中了全国大部分财力,同时也给地方保留了机动财力,对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在南京政府“黄金十年”(1927-1936)期间,东南沿海地区工商业呈现勃勃生机,带动中央税收持续增长,南京政府建立起了统一的税务机构,权力大大加强。关金即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的简称,是民国时期由国民政府的海关用以计算税收的金本位单位。后来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券,用以收纳关税,渐渐成为通货的一种。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本全面侵华,打断了这一良性发展进程。战争爆发不到一年,集中着全国92%工厂的东部沿海、沿江经济发达地区,相继沦陷。国民政府丧失了关税、盐税、统税等中央税收的主要税源地,以往占国民政府财政收入近百分之八十的关盐统三大税收一落千丈。到1939年,关税减收77%,盐税减收56%,统税减收89%,极大地影响了战时预算收支的平衡,财政赤字从战前的20%急剧上升,1941年甚至高达88.2%。为弥补中央财政收入,保障抗战需要,国民政府不得不寻找新税源,制定新的增收计划。
于是在大量发行国债,并向海外华侨募捐的同时,再次进行了税制改革。一方面,整顿旧税。
把原属于地方税的田赋、营业税、契税等主要税源收归中央,形成中央税权高度集中的战时税制体系,继而扩大原有税种如统税、所得税等征收范围,提高盐税、烟酒税等的税率;同时,实行盐、烟、糖等生活用品专卖,通过专卖制度,增加财政收入。特别是盐业专卖,国民政府利用传统盐场相继沦陷这一特殊时机,彻底废除过去各地盐商割据垄断的专商引岸制度。在此基础上,加大四川、云南等地的井盐生产,将原来为盐商所得的暴利转归政府所得,使得国家的盐税收入反而呈爆发式增长。另一方面,开征新税。
1938年10月,国民政府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规定营利事业资本在2000元以上,其利得超过资本15%者,一律纳税。同时,以5000元为起征点开征“遗产税”。1942年,开征“战时消费税”,规定除粮、柴、菜、肉等日用品外,凡在国内运销的货物及进口货物均征收战时消费税。税率按货物的性质而定,日用品5%,非必需品10%,半奢侈品15%,奢侈品20%。
这些新税均成为支持抗战的重要税源。国民党执政时期,遗产税征收面临各种难以想象的困难。
虽然国民政府的《姓名使用限制条例》规定,每个人只能使用一个姓名用于财产的取得、转移和变更,但实际上根本无法执行。由于西南后方经济发展滞后,虽有部分工业内迁,后方工商业基础仍然薄弱。因此,国民政府单纯整顿旧税、创办新税的举措,仍无法支持其困难重重的战事中央财政。尤其是在日军的经济掠夺和封锁下,物品和军粮民食需求量增加,物价飞涨,国统区生活日益困难。政府难以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足够的粮食来满足作战部队及后方公职人员和居民的粮食供应。为渡过难关,国民政府审视后方社会经济状况后,把税收重点由工商业转向农业。战前的田赋是征收货币,不直接征收实物,筹措军队和公职人员所需粮食时再从市场购买粮食。这种和平年代的做法在战争年代有诸多弊病:一来容易造成市场囤积粮食;二来政府在运输上难以调派;更重要的是,军粮需求数额巨大,中央财政以增发货币应对不断上涨的粮价,导致通货膨胀变本加厉,法币信用濒临破产。浙江省田赋抵纳券因此, 国民政府不得不采取新的措施,把原来的田赋征收货币改为征收实物,以解燃眉之急。
1941年,国民政府颁布《田赋征实办法暂行通则》,经同年6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正式通过。
会议决定田赋征收实物原则是:自民国30年(公元1941年)起,田赋一律征收实物;田赋改征实物的折合标准,以民国30年(公元1941年)田赋正、附总额每元折征稻谷二市斗为标准,产麦区征等价小麦,产杂粮区征等价杂粮,并根据上述原则,制定了《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通则》。1942年又将折征标准提高为每元折征稻价四市斗或小麦二市斗八市升,负担增加了一倍。田赋征实的具体征收时间,以当地收获开始起征,三个月为期,过期则处以滞纳金。田赋收归中央并改征实物,对解决国家财政困难,保障军粮供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为八年抗战的胜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从1941年7月至1945年6月的4年里,国民政府共征得2.449亿石谷麦,各年平均在6000万石以上,为国民政府节约了1698.87亿元法币的财政支出和法币发行额,对于缓和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速度、稳定抗战政局,起了重要作用。对此,延安的《解放日报》曾经评论道:“田赋征实与库券购粮,无疑地,对于弥补财政赤字与解决军糈公粮,是有其积极意义的。”1944年,国统区实征粮食5900余万石,占国家税收总量的54%以上。田赋这一古老的税种重新成为第一大税种,同样具有悠久历史的盐税位居第二,其他工商各税退居次要地位(《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
民国证件《四川田赋粮食管理处储运处员工服务证》但由于国民党政权本身的腐败,以及县、乡一级基层组织的薄弱,田赋征收过程难以保证公平。国民政府为促使各省尽快完成额征数,对各级田赋粮政人员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奖惩制度。
如对各省经征官,在年度截限以前,全省田赋照额全数征齐,应予特奖。若照上年度实收成分多收至五厘以上者,记功一次。一分以上者,记功两次。一分五以上者,记大功一次。二分以上者,记大功两次。
二分五以上者,应予特奖。于年度截限以前,以全省额征数或秋勘应征数匀做十分计算。
未征起数额未及一分者,免议。二分以上者,记过一次。二分五以上者,记过两次。
三分以上者,记大过一次。三分五以上者,记大过两次。
四分以上者,撤职。
战时的田赋负担本就很重,加上基层税收人员横征暴敛,造成了农民跟国民党基层干部的严重对立。
据统计,抗战期间国统区发生的抗税暴动远远高于抗战之前。
为了镇压抗税行为,强化“汲取能力”,国民党政府大力扩充政权末梢,加强保甲制度,充实地方征收系统。这样,大量游离于乡村正常秩序之外的流氓无产者被吸收进国民党政权的基层组织中,产生出更多的“保甲痞子”,加速了乡村吏治的恶化。清华大学秦晖教授认为,正是国民政府的这次税制改革,激化了国民党政权跟农民的矛盾,为共产党在解放战争中争取到农民阶级的支持奠定了基础。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正式宣布无条件投降。国民政府此时积极准备内战,无心对战时税收制度进行根本性调整。1946年全国田赋征实数由1945年的4900余万石增长为11757万担,对农民的搜刮变本加厉。短短四年后,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就推翻了南京国民政府,结束了其在中国大陆短短的21年统治。
国民政府实施的战时税制改革为抗战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其在内战中的失败埋下了深深的伏笔。。

本文来源:http://www.arisingsemi.com/news/96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