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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基本价值要求,是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是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行为的最主要、有普遍价值的原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是行政法治的核心。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法律优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法律保留)两个方面。

  (一)法律优先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1)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2)行政机关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二)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

  (1)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

  (2)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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