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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
情在理先辩论赛
情在理先情与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此,一般来说,情在先理在后,也就是“情在理先”。1.理是情的集中表现。比如,孝敬父母这是个理的问题,但实质是情的问题,是情在人心中的凝结,以至于成了公理。2.追求忠贞的爱情这是理,没有谁会公开反对这个理。而这种理恰恰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上的。出卖朋友的行为是可耻的,这是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理。
因为友情是可贵的。3.人们常说:法不容情。其实,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之上的。
他体现的是多数人在常规情况下的情。
违法的行为,多数是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行为,实质就是践踏情的行为 情与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此,一般来说,情在先理在后,也就是“情在理先”。
第一,在逻辑顺序上,理往往是大家的情的总结、归纳和提升,例如法律。
为什么有些事情过去合理现在不合理。有为什么有些事情过去不合理而现在变得合理。是因为大家在情上的人是变了。

第二,在人们的思考顺序时,遇到事情第一反应往往是情。
然后理性克制住自己的冲动,告诉自己正确的做法。
\ 你提到反方提出
光合作用,万有引力这些自然之理使你们无法反驳,其实你们换一种开放性的思维方式想想,你们讨论的是情先理先的问题,那么也就是说这个事物这个问题必须存在情也存在理才能讨论,这些自然之理中只存在理而不存在情根本谈不上哪个先哪个后其实你们只要只出对方超出了讨论范围就可以要求他们回到辩论主题就可以了列宁说过“任何真理超出它的范围,就是谬误。
情和理必须依托于某一件事,也就是需要情和理有具体的矛盾时才能辩论,否则那彼之情和此之理作比较,非但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衡量,而且情理已经分开辩题不再。
情在理先  情”是受意识控制的,理”是终结的东西,这就说明了先有情,虽然说,法律不会“留情”的。如果都讲“情”的话,那就没有什么“道理”可言,法律也就不成法律了。这就说明了,因为有情在里面,所有才造成了要制定制度,也就是反方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因为有情的元素在里面。所以,先有情,才有理。有其物必有其理,尊老爱幼、遵纪守法、尊敬朋友是由情自身性质所决定的“理(事实上只是人真情的外在表现,是人为地思维模式把它定为理),在本质上是情,是情决定了理,有真情自然能尊老爱幼,先真情而后方有尊老爱幼之理,理和情又是两个范畴,如小月亮所说,情同时也决定了背信弃义的理,只不过是人为地把它不称作理罢了。道理谁都明白,可又有几人有情了。因为大都去追名逐利啊,因为社会崇尚感官价值啊,因为社会环境忽视缺乏内在、真情啊。
1. 法不容情是不容个人的情感。
法律的制定就是根据情,要兼顾每个人的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体现了情,如果你我对簿公堂,法律要同时照你我双方的情感,所以才会不偏不依。
2.探讨情是本性,在先人一出生,最先就表现出来的是本性,是情感的流露。
理是在父母环境的默默教化下产生的。父母、社会给予他什么样的情,相应的在他的成长中才这么理存在下来。
难道还不足以说明问题么。
  不管再怎么理智的人,在内心深处都是由情来导理的,你情都不接受的东西,你的理只怕是空洞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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