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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的意思
国际法框架下船舶“污染损害”定义研究
【摘 要】确定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范围的核心在于正确理解国际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公约中对于“污染损害”的定义。从国际公约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演变,可以得出船舶“污染损害”的定义呈逐渐扩大的趋势,船舶污染所造成的“污染损害”可予赔偿的范围除了传统的财产损害,还包括清污及预防措施费用、间接损失、纯经济损失、环境恢复措施费用以及聘请索赔代理的费用。

【关键词】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范围
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损害的量化,船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一般容易确定,但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则相对困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直接关系到侵权人与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赔偿的范围过大,不但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也会使最需要保护的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足够的补偿。
反之,如果赔偿的范围过小,又起不到警戒侵权人,保护受害人的作用。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国际公约及相关法律文件中对“污染损害”定义,尽可能地对船舶污染事故受害者予以合理的赔偿。
一、国际公约对“污染损害”定义
对船舶污染海洋民事赔偿范围进行初步定义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这些公约的相应修正案和议定书等。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clc1969”)第1条第6款对“污染损害”作了如下界定:“是指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不论这种逸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后,在运油船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该公约虽将“污染损害”分为三个部分,即“运油船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但对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的较为模糊。从clc1969的1992议定书开始,“污染损害”的定义在前述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不包括因损害环境而引起的利润损失)仅限于因采取合理的恢复措施而实际或即将发生的费用”,即只要采取的恢复环境措施是实际而合理的,则对该项损失予以赔偿。clc公约的立法变化宣示了立法者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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