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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1.1 公司名称:
1.2 公司住所:
2.1 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2.2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3.1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4.1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4.2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4.3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联系方式;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4.4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扩大经营。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或共同协商确定出资比例。
5.1 公司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以其持有的股权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2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股东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
(3)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6)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7)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及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及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除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薄及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之外,应予提供。公司拒绝提供的,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5.3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3)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6.1 公司股东会
6.1.1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对公司 万元以上的对外担保做出决议;
(11)对公司 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做出决议;
(12)对新股东入股、股权转让、解除股东资格等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事项做出决议;
(13)对股东能否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做出决议;
(14)对公司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做出决议;
(15)对公司主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的处置做出决议;
(16)对公司的重大技术改变作出决议;
(17)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6.1.2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6.1.3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6.1.4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通知为书面通知,应邮寄送达,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自寄出之日起(次日起算)满三日视为送达。如通过传真、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通知,自被通知方确认收到之日视为送达。
股东会通知应当载明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表决事项)。
6.1.5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1.6 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但被委托人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股东会有权拒绝其参加股东会,该股东视为对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投弃权票。该被委托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该股东与被委托人向公司或其他股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6.1.7 股东会须经全体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之间另有约定的根据其约定。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1.8 股东非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否则,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和公司经营参与权,只享有其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其指派董事或监事由股东会更换,其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享有。
6.1.9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其中,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2 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6.2.1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 担任(或者由股东提名人员担任)。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6.2.2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2.3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6.3 公司监事
6.3.1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 担任。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6.3.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3.3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3.4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6.3.5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7.1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执行董事 担任。
8.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8.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应包括:出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比例、交割时间、转让价格、付款时间、付款条件、附加条件等。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未能在通知中的付款时间内按同等付款条件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