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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贫法
试论济贫法传统对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
论文摘要 英国1601年颁布的旧《济贫法》,是世界范围内首次出现的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济贫法制度作为英国政府很长一段时间内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对策,在其后的三百余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济贫法传统,并对英国和欧洲范围内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 英国 济贫法 社会保障
济贫的传统在英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之前,济贫的传统已经在英国社会产生并且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包括教会的慈善事业、个人慈善救济和行会的互助救济在内的多种形式,共同构成了当时英国社会救济的重要内容。但这些社会救济多为民间救济或者说是非官方的社会救济,直到1536年《亨利济贫法》颁布,英国政府才真正开始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
从《伊丽莎白济贫法》到1834年的新济贫法,济贫法制度随着英国社会的发展状况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过程中,济贫法传统逐渐成为英国社会政策的一大特色,影响这英国社会发展的许多方面,其中对英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尤为重要的影响作用。这种影响主要体现为济贫法对社会保障理念的影响,济贫法对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影响,以及济贫法在英国福利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更为深远的影响这三个方面。

一、济贫法传统对英国社会保障理念的影响
济贫法传统对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最广泛和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对英国社会保障理念的影响。通过影响社会保障理念,进而在英国社会保障政策制定之中发挥隐形的却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贫穷这一概念以及贫困产生原因的不同界定直接影响着个人、社会乃至国家对穷人的救济行为。《伊丽莎白济贫法》将穷人分为应该得到和不应该得到贫困救济两个部分,身体健全的贫民不能得到任何救济,只能接受强制劳动,身体健全而拒绝工作的贫民将被送进承接所,接受鞭刑、烙刑、枷刑和灌水等酷刑,甚至被处死,并无权提出申诉;而没有劳动能力的成年贫民和儿童则可以接受救济。 由此可见,《伊丽莎白济贫法》宣扬了这样一种理念,贫困是穷人自己的错,将贫困完全归咎于个人原因。因此,旨在救助穷人的社会保障战略被认为是一中必要的罪恶。这使得社会保障成为国家层面的一种施舍,而非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
这样一种理念在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始终发挥着影响作用。
这样一种理念与英国社会的自助传统有着很大的联系。在全社会对自助传统有着共识的前提下,人们普遍认为,每个人的生活都应该依靠自己而不是别人。所以当自己陷入贫困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解决贫困问题,而不是去获得救济。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就不难理解将需求和济贫视为一种公共慈善,而不是一种社会保障权利的看法。

这种看法反映到现实中则是上文提到的对于贫民的区别对待,尤其是对于因懒惰而导致贫困的贫民的重罚。这种刑罚可以说是十分严苛的,也从一定的侧面体现了政府对于因懒惰而致贫的贫民采取的是一种坚决打压的态度,并且希望借由这样一种严苛的刑罚来减少社会上的懒惰现象。除此之外,1834年济贫法改革之后,英国政府开始兴建各种济贫院,改变了原有的以院外救济为主的救济方式,实施严格的院内救济制度。而这种救济方式可以说是带有侮辱性色彩的。在被认定为贫困进入济贫院之后,人们即失去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19 世纪中期的法国批评家H.泰恩参观了曼彻斯特一个模范济贫院之后指出:“济贫院被看成是监狱,穷人把是否进入济贫院看成是自己名誉的转折点。或许应当承认,这种管理制度是愚蠢的专制,令人担忧。这是每一项管理制度的缺陷,每一个人在这里成了机器,仿佛他们没有情感,总是无意识地受到侮辱。” 更有学者认为,当时的济贫院已经失去了济贫的初衷,转而成为政府惩戒穷人的一种场所,激励穷人努力工作的一种方式。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更加强调个人的作用的理念。
虽然国家通过了相关的立法确定了救助穷人的责任,但是这种责任还是非常有限的。社会大众仍然将接受贫困救助视为一种耻辱,没有认识到对穷人进行救助实质上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济贫法在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的影响
英国是最早在社会保障方面立法的国家,济贫法早在1601年便正式颁布,而这一传统更是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晚期。但是英国却不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相反的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进程中,英国某种程度上落后于欧洲其他的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济贫法对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着深远的影响,主要可以从促进和阻碍两个方面的作用来进行分析。
一方面,济贫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
首先,济贫法传统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本身就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英国悠久的济贫法传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由于济贫法产生的历史悠久,在英国社会已经产生了一种对于济贫这一传统的共识。人们普遍认为,政府通过兴建济贫院等方法救济穷人是一种社会常态。其次,济贫法传统下的许多做法也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借鉴。1908年《养老金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开端。在该法令中就规定,依其能力等在成为国家养老金领取者前,未能为自己及其家人努力工作的人没有资格领取国家养老金。 这于济贫法中规定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不能接受救济的原则相同,都是鼓励个人通过勤奋工作摆脱贫困,并对懒惰者有一定的惩罚。
另一方面,济贫法的存在也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一个阻碍因素。19世纪末,英国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
经济方面,受国际农业竞争的影响,英国的农业在十九世纪下半夜急剧衰落。不仅如此,危机还出现在工商业等其他领域。
1873年—1896年,英国工商业增长率、利润率和外资额都有所下降,失业率更是超过10%。原有的贫困问题加上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迫切要求政府做出制度的变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英国政府并没有因此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而是选择了改革现有的济贫法制度。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来:一是济贫法在英国存在的时间很长,已经成为一项十分稳定的社会政策,如果想变革该项政策,必然会触动既得利益者。
正所谓破而后立,新制度建立的前提就是打破原有的陈旧的、不符合新的时代需求的旧制度。而济贫法在英国存在的时间很长,其稳定性很难被打破。特别是1834年济贫法改革之后,济贫法制度下的各类社会救济均由英国地方政府自主进行。
废除济贫法制度就等于削弱了地方政府的权力,这必然引起地方政府的坚决反对。 这无疑给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于是政府只能通过改善济贫院的生活条件,放宽对失业者的院外救济等措施,来应对复杂的社会问题,缓解了人们对于原有济贫法的不满。因此,当德国率先建立其社会保障制度,西欧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的时候,英国似乎还觉得不以为然,仍然寄希望于济贫法,希望能够通过济贫法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效果。正是由于济贫法传统的根深蒂固,才使得英国迟迟没有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这个层面上,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落后与德国甚至其他的西欧国家。
三、济贫法在英国福利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影响作用
1908年养老金法在英国建立起了国家养老金制度。
随后,失业保险制度和健康保险制度也逐步建立,但这并不意味着济贫法制度的终结。
尽管济贫法制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经不能适应英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它并没有被废除,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它一直存在到1948年。 在社会变革时期,原有的济贫法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并存的局面,也成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期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时,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实施了30余年。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人们开始考虑实行根本性的制度变革。过去20年里由于利益群体之间的争吵而不了了之的变革,突然变成可行的政治行动。 贝弗利奇报告构建了英国福利国家制度的蓝图,意在鼓励英国人民并肩奋战, 迎接美好未来。这份报告以消除贫困、疾病、肮脏、无知和懒散等五大社会病作为目标, 制定了一个以社会保险制为核心的全面的社会保障计划 。

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变革可以看作是对济贫法的根本性改革。从社会对贫困产生原因的看法而言,个人无法控制的社会经济因素,如失业和低工资成为导致贫困的重要原因。
原有的济贫法制度下将贫穷完全与个人道德堕落挂钩的观念已经发生转变,国家和政府越来越意识到国家在社会贫困问题中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贝弗利奇报告》对英国以往提供的各种福利进行了反思,确定了国家提供福利的原则是基于国家利益而不是某些群体的局部利益,社会保障必须由国家和个人共同的合作来实现。 突破了1834年济贫法改革过程中不敢触及的地方政府和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
至此,济贫法制度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小。
1928年,国民救济法的颁布正式废除了济贫法制度,济贫法作为一种社会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其作为一种社会保障传统,或者说是社会保障思想,对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仍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四、结语
济贫法传统在英国由来已久,它对英国的社会保障理念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就其对社会保障理念的影响而言,它将贫困产生的原因与个人的懒惰和道德缺陷联系起来,将济贫行为视为国家的慈善行为。
在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济贫法制度可以视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济贫法制度下的一些做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借鉴。济贫法传统对英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既有推动也有阻碍作用,直到二十世纪中期济贫法制度完全废止,它作为一种社会保障传统始终影响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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