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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
(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
(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其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四)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
(五)创立大会结束后的30天内,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六)在媒体上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的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比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备注
股东法定人数
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没有最低人数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可以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不同
出资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不同
出资比例和期限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没有期限
不同
出资方式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非货币出资的比例最高是注册资本的70%。
没有,
不同
设立后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不同
组织机构
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公司有些不设
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可以不公开披露财务状况
不同
出资证明形式
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
股票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不同
股权转让方式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
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不同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
分离程度较低
分离程度较高
不同
股东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

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基本相同
股东会的开会时间
按公司章程
每年开一次
不同
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
相同
临时会议的召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不同
召集者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首次会议召集都不同,注意有的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
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不同
股东会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不同
股东会特殊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不同
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注意:涉及国有的“必须”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也可以没有)职工代表。
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不同
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相同
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不同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包括: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与之相同
相同
开会时间
没有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不同
提议召开
没有


(2)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不同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不同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相同。

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经理
监事会的成员及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得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不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
监事会主席的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不同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期、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相同
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不同
这两种形式的根本区别在于:


(1)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上市,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发行股票上市。


(2)发生债务清偿问题时,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每个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有关依据:


(1)《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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