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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
从一起挪用公款案谈案发时间的确定
争议:
案例分析:
综合考查上述案发主体和案发内容两个方面,笔者认为,在本文所讨论的挪用公款案件中,应以检察机关立案之日作为案发时间,因为在此之前,武某的单位不具有“案发主体”资格,它发现犯罪的时间并不具有刑事诉讼中“案发”的意义。在武某的单位向检察机关报案时,检察机关尚未就“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予以审查。只有在事隔半个月后,检察机关在明确上述问题的基础上予以立案,才符合刑事案发主体和案发内容两方面的标准,具备刑事案件案发的条件。据此,本案应以2万余元的犯罪数额进行定罪量刑。这样做也是与我国刑法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和《解释》的立法精神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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