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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一)适用条件

  《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

  如法律明确授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既不寻求救济也不履行行政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二)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前的催告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管辖法院

  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法院的受理、审查和裁定

  1.受理

  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2.审查

  (1)审查方式

  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即通过审阅书面材料方式进行审查。不过,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院在作出裁定前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审查。

  (2)审查期限与案件处理

  对一般的强制执行案件,法院的审查期限为7日。经审查,如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对出现《行政强制法》第58条规定情形的案件,法院的审查期限为30日。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不过,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3)费用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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