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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是什么意思
2009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其重大特点之一就是,对利润表列报和披露进行了适当调整,全面引入综合收益的理念,要求在利润表中净利润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要求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人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解释3号公布后,执行新准则的上市公司2009年报都按此进行了列报和披露,但笔者阅览多份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后,发现各公司对什么是其他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包括哪些明细项目存在不同的理解,其他综合收益所包含的内容更是五花八门。究其原因,关键是对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的含义,披露的目的等原理不甚了解。


一、其他综合收益的含义

谈其他综合收益这个概念,首先要明确综合收益的定义,但我国会计准则(包括解释3号)并未对综合收益作出明确界定。而国际上,对综合收益则有明确定义。
1980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首次提出了综合收益(comprehensive Income)这一全新概念,并定义为:企业在报告期内除去股东投资和分配股东款以外的交易、事项和情况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净资产)的变动。1997年,FASB正式公布了其第130号财务会计准则《报告综合收益》,明确了综合收益包括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其中:净收益仍由收益表提供,只反映已确认及已实现的收入(利得)和费用(损失);其他综合收益则涵盖那些已确认但未实现、平时不记人收益表而在资产负债表部分表述的项目,包括外币折算调整项目、最低退休金负债调整、现金流套期保值衍生物的利得或损失、可销售证券的利得或损失。
综合收益的理想内涵为建立在“资产负债观”基础之上的报告期内企业与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各方之间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的变动额,突破了收益表的局限,把全部已确认但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纳入财务报表中;很好地结合了“当期经营利润观”和“满计当期损益观”,并加以应用;突破了传统会计收益的实现原则,引入了公允价值,使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的使用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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